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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通字]-25号 创新实验学院创新实践班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创新实验学院 时间:2007-10-15

                                 创通字[20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和规范创新实验学院正常的实践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证创新实践教育环节的顺利进行,结合目前创新实验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实践班在册的所有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创新实验学院进行创新实践活动期间需遵守本管理办法,违反条例者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创新实验学院将按照此办法合理地分配硬件资源,保障在创新实验学院学生在创新实践环节中有足够的实践单元(每个单元为3个学时)来完成实践课题或任务。未在创  新实验学院注册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在创新实验学院进行实践活动。
 
      第二章 一、二年级学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创新实践班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在创新实验学院按照培养计划选修一门课程,期末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考核。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创新实验学院将授予其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创新实践班一、二年级学生除了按照教学培养计划参加正常教学、讲座外,每周至少参加一个单元的实践活动。每周一到周五下午和晚上各设一个实践单元,其他时间不设实践单元,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学生可自由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条  在创新实践班注册的大一和大二学生按照自己的本学期课表,将选择合适的时间表上报所在的创新实践班相关负责人。最后由各班负责人对本班的大一和大二学生统一分组,并设立组长。组长负责日常的组员考勤,同时接受组员的监督。
      第八条  在创新实践班注册的大一和大二学生,每学期如果无故3次缺勤,创新实验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
      第九条  对于在创新实践班进行实践活动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大二学生,可以参与由三年级成员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立项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三年级学生管理办法
 
       第十条    创新实践班三年级学生以参加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为主,所有学生须申报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创新实验学院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每位学生从每周的周一至周五至少设定2个单元的时间在创新实验学院进行与项目相关的实践活动和项目讨论。其它时间包括周六和周日,学生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创新实验学院参与更多的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每学期如果无故3次缺勤,创新实验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未在创新实验学院注册,但对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感兴趣的三年级学生,可以向创新实践班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过项目组考核通过,可以加入项目组,并在创新实验学院进行与该项目组课题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在创新实验学院注册的三年级学生,按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书进行考核,三年级第一学期按中期检查的考核情况,对考核通过的项目组成员授予学分。三年级第二学期通过结题验收,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班将根据各项目组的人员数量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相对固定的硬件资源和环境,以保证项目的创新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地开展。
 
             第四章 四年级(毕业生)学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于愿意在创新实验学院参与三年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或经过批准在创新实践学院承担相应的项目大四学生,创新实验学院将保留其在创新实验学院进行实践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立项项目进行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项目的创新实践班的四年级学生,不再安排其在学院进行创新实践活动,并办理注销手续,不能继续占用资源,根据其所修完的学分数量决定是否授予创新实践学院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每位学生每学期只允许在一个创新实践班获取学分,但是可以根据个人能力自愿参与其它创新实践班的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创新实验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在立项时可以根据项目课题的需要,在各创新实践班之间自由组合,并由适合项目进行开展的创新实践班提供硬件资源和环境。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实验室玩游戏、看电影,违反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实践教学期间通过代理使用QQ、MSN等聊天工具,违反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还需要与学校其它相关规定配套执行,与学校规定如有抵触之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连理工大学创新实验学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5日起执行。
 
 
   创新实验学院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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