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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9-08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一个短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部(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入 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因出国留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交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本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本人提交在“全国征兵网”(http//)上下载打印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内。此类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重新入学的具体操作流程以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为准。

所有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招生就业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均要按照当年新生标准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 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办理网上注册并凭学生证到各学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宿费,未交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国际班、创新实验班、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内外大学联合培养等多种个性化培养模式。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完成学业。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  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  学 分

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 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体育课每授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 选 课

1. 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不含小学期)所获得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免 听

1.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 对于选学重修、复修课程学生,如所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重修、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必须于开学初向所在学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课表、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体育课和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 免 试

1. 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 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1.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补考不合格课程需重修。重修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后,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成绩的修读方式以“重修”记载。

2.重修的学生可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插班学习,也可参加单独开课的重修班学习。

3.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一般应在下一学年补做或重做。工程训练可按项目分散补做。

4.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重修选课,并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适当免听,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再修,成绩的修读方式以“复修”记载。

第十四条   

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管理办法》实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

3.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5. 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旷考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或缓考。

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记载。

6.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国(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大类(专业):

1)学业优秀学生

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一考成绩)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位于本大类(专业)前20%的学生。

2)特殊专长学生

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大类(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3)兴趣爱好学生

对其它大类(专业)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转大类(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兴趣的学生。

4特殊困难学生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的学生;或不适应本大类(专业)的学习,不转大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3.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大类(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大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批准转大类(专业)、转学的学生,修读课程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大类(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部(学院)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5. 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 学生休学期间学费按《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 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停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学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4)出国(境)探亲、学习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须由本人或学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3. 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 学生停学期间学费按《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 因出国(境)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7.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复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退学警告

一个长学期(夏季小学期与春季学期合并计为1个长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国际班13学分),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退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受到两次退学警告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部(学院)存留,一份由学部(学院)交学生本人。若无法送交者,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公布退学决定,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6. 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退学证明。

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奖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处 

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记 

1.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 本科毕业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科结业

1. 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 离校时结业的学生(不含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3.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二条 肄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1.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年限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退

第三十六条 报  退

1. 毕业生离校按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

2. 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入学的学生,并自2015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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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年八月修订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大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