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返回旧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制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04-07

为了加强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培养人才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大连市高等院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包人

机关党委书记,各院、系(部)、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是承包人,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承包范围

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和人员。

三、承包内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责任明确。

(二)、不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爆炸、中毒、核辐射等社会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技术防范设施配套齐全,保养良好。

(六)、外来用工及时登记,管理有序,无违法犯罪。

(七)、及时调解民事纠纷,不积压问题,不激化矛盾。

(八)、积极参加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把国家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及时掌握本单位法轮功习练者及其他邪教参与人员的情况。

四、考核办法

次年的1月,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方案》组织考核评比,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校。

五、奖惩措施

(一)、奖励

1、每年评出1等奖1名,奖励承包人5000元;2等奖3名,分别奖励承包人3000元;3等奖5名,分别奖励承包人1000元。获奖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套相应资金奖励相关人员。

(二)、处罚

对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达标的,扣除承包人500元;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该部门的评选各种单项和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种奖项的评选和晋职晋级的资格,扣除承包人1个月的职务津贴。

上一条:关于对2013年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签状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