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质量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 20 号)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工校发[2006]4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基于“时间上留有余地,空间上保证场所,机制上彰显自由”的思想,以“问题探索和课题研究”为核心,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的文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精英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载体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分为国家级、校级和院(系)级共三级。
第四条 项目由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以“研究过程”为主,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系)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 校级管理由“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创新实验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负责审批国家级和校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和校级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定期检查院(系)级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院(系)级管理由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担任,成员由主管科研、资产、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
2.向学校推荐国家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候选项目;
3.检查和监督本院(系)大学生所承担的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执行情况;
4.组织专家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本院(系)大学生承担的院(系)级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5.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学习成绩排在专业前50%,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原则上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少于一项,接受的大学生不得少于一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初, 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申请人所在院(系)。
第十二条 各院(系)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网上公示,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半。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所有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审核: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必须办理校产,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院(系)级项目经费由工作委员会代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项目生均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数学、人文、经济、管理类每项不超过1000元),院(系)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数学、人文、经济、管理类每项不超过500元)。 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3个个性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达到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优秀学生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或实验课,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
第九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