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6〕16号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引导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创业大连•高新区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大高管发〔2015〕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30号)中的创新型孵化器,是由独立机构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应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满足创新创业团队及小微科技企业(简称“团队及企业”)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在“创业大连•高新区示范引领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组织协调、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必须是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及企业的评估准入、毕业与退出机制、年度工作报告、联系人制度和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创客空间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场地应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其中,管理团队自用及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
(三)孵化场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应设立苗圃,苗圃面积应不低于使用面积的20%,苗圃要为符合条件进驻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6个月的免费工位,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新进驻众创空间的企业,还应给予1年的房租优惠政策。
(四)众创空间应具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企业规划、项目推广、中介服务、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功能。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和专家学者担任众创空间的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
第五条 申报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
(四)在孵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汇总表;
(五)创业活动一览表;
(六)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制度;
(七)设立投资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资人或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的融资服务证明;
(八)其它说明材料。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年受理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评审,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颁发“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牌匾。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众创空间考核条件: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创客不少于20人,每年应组织线下技术研发交流活动不少于10次,组织或联合组织创客大赛不少于1次,参与全国范围的创客活动不少于1次,研发的创客产品不少于5个。创客团队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产品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企业或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每千平方米孵化面积累计孵化的团队及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团队及企业不少于10个,达标企业每年不少于1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团队及企业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三)以投资为主的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每年投资孵化团队及企业不少于50万元,每年投资孵化团队及企业数量不少于2个,达标企业每年不少于1个。同时聚集其他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以产业聚集为主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产业方向,聚集企业及团队不少于10家,有通过产业聚合、上下游产业联通共同对外承接业务的能力。产业聚集的众创空间,还应购置开放的技术研发、检验测试设施设备。
(五)以服务在校学生为主的高校众创空间,应在所在高校的指导下,设置相应的创新创业辅导课程,组织和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每年为5个以上学生团队开展创业实训、虚拟运营等服务。
第八条 众创空间应按照以下条件筛选引进团队及企业:
(一)进驻团队及企业的研发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具有可行性及创新性,产权明晰。
(二)进驻团队及企业,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团队及企业的负责人不超过45岁。
(三)进驻团队及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可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3年以上的团队及企业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20%。
(四)服务创客的众创空间不受(二)(三)条、产业聚集及服务在校学生的众创空间不受(三)条限制。
(五)众创空间内的团队及企业纳入创业中心统计范围。
第九条 众创空间达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团队或企业获得3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
(二)团队或企业被兼并、收购。
(三)企业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考核在被认定的众创空间成立并运行一年以后进行。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考核通过后,享受《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30号)相关政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要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报告运行管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领导小组出具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资格,取消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一经查实,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