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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9-08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为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依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协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协会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管理部门和辅导部门

第六条  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具体履行学校对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对外代表全校社团,对内代表全校社团及广大会员利益;

2.负责社团的整体对外宣传;

3.对申请成立的新协会进行预审;

4.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协会的年度注册和个别协会注销工作;

5.对协会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6.对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7.社联管理部门管理协会活动资金;

8.每学期对协会的运行状况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需要有成立与解散学生社团的职能;

9.监督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情况,社联有权利组织社团换届工作,有权利召开各社团全员大会,有权利任命及罢免社团负责人;

10.对协会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1.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协会进行辅导。挂靠单位应是大连理工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协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协会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2.协会指导教师由协会管理部门报至学校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肯定。

第九条  协会的顾问

1.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协会的顾问。协会顾问的职责是在协会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帮助。

2.聘请顾问时,协会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  协会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当由发起人向管理部门申请筹备。

第十一条  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草案;

4.协会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二条  协会发起人应向协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协会的章程草案;

5.协会发展前景;

6.协会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并由协会发起负责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成立登记表》。

第十三条  协会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协会的名称;

2.协会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由社联组织进行协会申请成立的预答辩,并对成立协会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社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协会,自社联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大会应邀请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并于会后向社联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七条  社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协会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协会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发给协会《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协会注册

1.成立的协会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协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一次;

2.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协会需持填好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到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注册;

3.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部门在《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章  协会的会长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的产生

协会每年进行一次会长的选举,协会会长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产生,并应在协会管理部门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会长必须征得所在院(系、所)的同意,并参加社联举办的会长上岗培训。协会每年进行一次会长的选举。

协会会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协会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协会除外);

3.会长原则上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担任会长的本科生必须征得其辅导员的同意;担任会长的研究生必须征得其导师同意;

5.会长必须参加社联举办的会长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并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协会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协会的负责人;

3.前一学年内必修课及限选课有不及格者;本科生会长的综合成绩排名在本班后二分之一;

4.正在担任其他协会会长者;

5.其他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者。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的责任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4.维护协会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协会会员的人身安全;

5.对协会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6.对协会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对于未履行会长职责者,管理部门将视其情况罢免其会长职务。

第五章  协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协会,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协会数量不超过3个,留学生参加学生社团协会须在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会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协会要求到所属协会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干部做好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监督协会干部工作的权力,对于协会活动可以提出置疑,协会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对于协会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社联投诉。

第六章  协会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业余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社联备案。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应在活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递交社联,审查通过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活动:

1.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20人;

2.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多媒体教室或使用可容纳150人以上校内场地;

3.参与人次超过400人;

4.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期。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1.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以协会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举办的冠以大连学生大连大学生大连高校大连市高校及其他相关名称的跨校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同一协会同一项目内如包含多个大型、涉外活动,只需向社联递交项目申请,审查通过后,其项目内的活动不需再单独申报,但必须提前在社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协会的工作直接向社联负责,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每学年初到社联进行年度注册;

2.每学期末向社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3.举行协会活动前要提前向社联申报,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4.协会会长换届要向社联申报,获得审查批准后将新干部名单交社联备案;

5.积极配合社联对协会的工作审查,不隐瞒和篡改真相。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的有关条例执行,定期刊物要在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财物的管理

1.协会的财物应该用于为会员和广大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2.协会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财物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收入和支出。协会每学期末须在学期活动总结中公布正式的年度财物总结,以接受会员监督及管理部门检查;

3.协会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社联对协会进行财务状况的调查。协会解散时,财物移交管理部门,原协会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

4.协会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经济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

第七章  协会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协会修改章程,应当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三十九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应及时向社联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四十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将对其予以解散: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

2.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4.协会脱离社联管理;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2.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者;

3.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4.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5.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6.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7.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8.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协会管理部门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协会管理部门可责令违纪协会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协会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3.协会违纪时,视情况由协会管理部门报学校追究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部门收缴其《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解散的协会,由管理部门封存其《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登记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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